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2-068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4-1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18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深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域改革创新,扎实做好济宁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初步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在此背景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了《济宁市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出台目的

为厘清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依法、有序、规范开展,细化分解工作职责,明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能管什么、该管什么、依据什么管、不管会有什么后果特别是明确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如何依法履职,依职权监督,坚决杜绝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四、重要举措

一是《清单》共包含34条权责事项,其中执法监督类29项,执法协调类5项。实施层级明确至市级、县级、乡级,详细规定了各层级具体权限内容及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履职方式,分级压实执法协调监督责任,确保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

二是《清单》针对所辖范围内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行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重拳出击,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有权直接对部门负责人实施约谈;直接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破解了权责事项不对等,监督问责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三是《清单》着重明确各乡镇(街道)依托基层司法所成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确保赋予乡镇(街道)的执法权放而不乱、管而有序。

正文:济司发〔2022〕3号关于公布济宁市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