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受理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申请材料1.《济宁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3.提供能证明伤情发生变化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三、办事流程1.材料受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即时受理。2.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收讫告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发放补讫告知书。3.现场鉴定:鉴定人员根据网站公布的鉴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提前3-5个工作日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公布)。4.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携带盖有公章的送达回证到市人社综合服务中心领取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个人领取的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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