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