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办好—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办理条件 |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 | 是 | 1 | 否 | |||
2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 是 | 1 | 否 | |||
3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 | ||||||
法定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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