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2 14:54 信息来源:济宁市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专班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全市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领导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根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293号)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因此,全市人社系统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安全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人为本,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民工安全素质提升。

二、统筹培训资源,提高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

(一)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提升农民工安全生产素质。各类用人单位是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农民工的特点及时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坚持理论知识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根据农民工群体知识水平、文化水平,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用案例教育、用故事警醒,确保农民工尽快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要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新进、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农民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农民工,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准入考核,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或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二)突出职业培训机构作用,灵活创新安全培训教育方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必修课程,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通过移动APP、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开展碎片化、灵活性、交互式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使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促进就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共同提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培训,都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时,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三)发挥各类技工院校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做好安全培训。各类技工院校要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家有关培训大纲和标准,会同行业企业集中优势力量开发建设一批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课程教材资源。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建设仿真安全教育实训系统。支持技工院校分行业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库、制作安全警示教育片,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多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鼓励技工院校积极与相关行业部门、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对接,广泛开展送培训上门活动,提高受训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质量

(一)严格审核培训教师资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从培训师资方面进行监管,企业、培训机构及技工院校在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前要审核教师资质,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质量。培训机构要定期对授课教师进行再教育、再培训。

(二)加大培训过程监管力度。全市统一使用系统实名制管理,全程录像,实行指纹签到,人脸识别。采取“3次随机现场抽查、2次随机视频监控、1次随机时段全员电话回访“6随机监管模式,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做好其他部门配合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督查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7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