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济宁中院畅通投资者者维权渠道

发布日期:2021-08-10 15:07 信息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

随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活跃,公司类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为提升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减轻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便利中小投资维权,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济宁两级法院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多措并举,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下一步,济宁两级法院将继续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感,不驰于空想、不鹜于空想,踏踏实实,稳扎稳打,为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司法力量!

1、投资者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处理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济宁中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多元化解实施意见》)《关于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试行)》《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工作实施办法》《诉裁对接促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优化了济宁市两级法院处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等流程,切实提升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诉讼便利度。中小投资者诉至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济宁法院一般会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法院在受理和审理公司类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并鼓励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将当事人诉争案件委派或者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专门团队速调速裁。济宁法院成立专门的公司类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速裁团队,团队人员参与案件的引导调解、调解员培训、调解指导、调解成功后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能调尽调,不成速裁,依法审理,当判则判。

第三,示范判决、引入调解。根据济宁中院《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对于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济宁法院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2、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不履行的处理方式

依据济宁中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统一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编立“民特”字案号。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纷争数额小,小额速裁为你解忧

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4、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法院一体化办案平台实现案件网上通办

济宁法院探索将自有的调解平台对内与上、下级法院调解平台联动,对外与专业行业调解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连通,实现调解资源共享,并探索法院办案信息平台与调解平台数据推送功能融合,实现调解、司法确认、诉讼的全流程线上联通。同时,证券期货类调解组织依托“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同时,济宁法院大力推进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另外进一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济宁中院亦下发《关于证券期货纠纷书证提出命令的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公司类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彻底打通中小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各种“肠梗阻”,深耕审判流程创新再造,畅通维权途径,切实提高中小投资者维权便利度;同时,济宁中院与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济宁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普法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企业走访等方式,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中小投资者守住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