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12042/2021-091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7-22 失效日期 2025-12-3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2 信息来源: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退役军人发〔2021〕2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省退役军人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51号)等国家和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军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让他们安享幸福晚年,不仅是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弘扬爱国拥军光荣传统的需要,也是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件大事、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好、医疗待遇实现好、合法权益维护好。

二、全面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要给予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

(一)基本医疗保险。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由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筹资建议标准,商财政、退役军人部门确定。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以军队退休干部上一年度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总额为基数,按照安置地基本医疗待遇规定比例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年度资金,逐月份划拨到军队退休干部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军队退休干部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缴费和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军队退休干部上一年度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总额为基数,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补助相关规定比例筹集费用、逐月划拨军休干部个人账户。

(三)大病医疗保险。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

(四)职工长期护理险。军队退休干部按照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参加此项保险,缴纳相关费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五)医疗补助。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制度,对军队退休干部每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安置管理单位要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给予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是指,在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过程中,军队退休干部每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1万元),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按照40%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由军队退休干部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自主申请,提供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汇总单》等资料。本年度的补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8月底前发放到位。

(六)副团职(含技术级)以上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保健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医疗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先从上级下拨的军休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经费保障。

三、提高军休干部医疗服务水平

要牢固树立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设身处地为军休干部着想,积极主动为军休干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一)及时办理军休干部医疗关系转接手续。各县(市、区)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为军休干部办理移交前后的医疗关系转接手续,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后,要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军休干部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医疗保障部门自收到军休干部服务经办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年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险增员业务。军休干部服务部门在完成军休干部医疗保险缴费后,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负责。

(二)建立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确保军休干部有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通过军休经费、同级财政保障等多渠道解决。

(三)全面推进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与当地优质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优质服务,开通查体、住院、急诊等绿色通道,特别要为高龄、重病、失能、失智军休干部提供就诊治疗、家庭病床、护理、心理慰藉等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集中服务管理军休干部较多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医务室或引进优质医疗机构设立门诊,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保健等服务;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军休干部,按规定录入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采取家庭病床或医生上门诊疗服务等形式,解决行动不便和分散居住军休干部看病难问题;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健全军休干部养老服务体系,依托养老机构等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餐饮等养老服务,所需支出按现行资金渠道落实。建立以居家为基础、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依托、医养结合的新型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模式,实现更高层次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军休工作目标。

四、加大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要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确保军休干部保障医疗经费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履行保障职责,确保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落实。要加强监管,确保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五、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与社会医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要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军休干部医疗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努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军队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鲁民201648号文件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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