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装修如何处理
任城区莫女士来电反映:前期在任城区运河怡居城公租房居住,房屋已自行装修,2020年,住房保障中心告知:需递交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材料,因来电人未在本地,故咨询房屋应如何处理。
市住建局回复:根据《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租赁合同约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复核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针对该家庭资格复核时,工作人员已多次提醒其提交复核申请材料,但该家庭材料提交期内一直未提交复核申请。 根据《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退出时不予补偿。”所以,来电人在退出公租房时,政府不予补偿。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