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431684E/2021-019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气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山东省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参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核及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扩散、水污染等)应急气象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局局长
副组长:市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
成 员: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市气象部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方针、政策;
(2)决定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装备等资源;
(4)部署并组织完成省气象局、市政府交办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
2.2.1应急办公室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2.2.1 应急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完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2)负责应急信息收集、管理等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4)负责应急队伍、应急值班室的管理工作;
(5)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专家组
成立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承担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市局直属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1)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工作建议;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决策建议及现场应急技术指导;
(3)参与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队伍
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队伍承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保障及相关工作。
2.4.1 应急队伍组成
应急队伍由市局直属单位业务技术人员兼职组成。
2.4.2 应急队伍职责
(1)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气象监测工作;
(2)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现场气象服务材料;
(3)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初步评估工作;
(4)负责开展现场人工影响天气实施工作;
(5)负责开展现场雷电灾害防护工作;
(6)负责现场应急的总结工作;
(7)负责应急设备的维护保障工作;
(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5 县(市、区)局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制订本单位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并报市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和报送
3.1.1 信息来源和内容
(1)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1.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局收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中国气象局、省局及市政府。
(2)市、县气象局收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省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3)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需通过电话确认。
(4)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支持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共享,保证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应急预案启动
4.1 预案启动
应急办公室收到其他单位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命令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4.2 启动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气象部门应急办公室如确认事件有升级可能或已升级,立即报告上级应急办公室,申请预警升级,经审批后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在发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气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后,各级气象部门和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5.1.1 四级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命令后,市局和有关县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等工作;
(3)加强与省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局发布的预报指导产品,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服务工作;
(4)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及时将本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1.2 三级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命令后,市局和有关县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2)加强与省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局发布的预报指导产品,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要素的跟踪监测、预测、服务工作;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预报、服务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4)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调派应急队伍,进行灾害现场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及时将本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1.3 二级响应
市局发布二级启动命令后,市局和有关县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应急办公室
——收到应急领导小组二级启动指令后,立即向各有关单位传达指令,并取消所有休假、出差,负责人24小时值班;
——立即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二级应急启动情况,并随时报告最新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组织应急专家组进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会商,会商频率一天不少于2次。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移动监测设备进驻应急处置现场,开展现场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组织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将本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局通报。
(2)市气象台
——接到二级启动指令后,立即取消所有休假、出差,有关专家、应急成员进入工作岗位,负责人24小时值班;
——利用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连续监测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做好与省气象台和有关市气象局天气会商,并根据情况增加会商次数,及时指导县气象局做好预报服务工作;
——制作有针对性的天气分析产品,上报应急领导小组,产品制作频率一天不少于3次;
——根据气象要素监测、预报情况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监控气象探测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担应急设备、物资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参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3)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接到二级启动指令后,有关专家、应急成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4)县(市、区)气象局
——发生或可能发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县(市、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负责人24小时值班;
——有关县(市、区)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县(市、区)气象局根据市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1.4 一级响应
接到市气象局和市政府、省气象局等发布一级启动命令后,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负责人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各级气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天气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情况;
(3)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组织移动监测设备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4)应急办公室及时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5)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各级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应急办公室及时将本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上下游省、市气象局通报。
5.2 应急通信
各单位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局备案。
5.3 应急结束
(1)应急办公室收到省气象局或市政府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终止命令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济宁市气象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终止令》。
(2)各级气象部门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工作设备、物资,保证应急信息畅通和应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保障
(1)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应急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
6.3 人员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队伍,人员组成以兼职为主。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演。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1)对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 预案管理
市气象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并报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3 发布实施
(1)本方案由济宁市气象局业务科科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