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 施 方 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具有济宁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2025年底前,建成具有济宁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无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职责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县(市、区),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监管规则标准
(三)强化标准供给。积极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建设,督促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广“标准+认证”模式,推动先进标准实施。(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执法制度。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完善监管程序、细化监管流程,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初要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市司法局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五)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统一数据共享出入口。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数据资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严格依法依规规范黑名单制度,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推行“信用+政务服务”“信用+行政监管”等,提高信用信息在监管服务中的运用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体系,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覆盖。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监管信息化运用。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实现监管数据实时录入、实时核验。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监管清单,对清单事项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制定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重点监管事项技术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实现“标准引领、智慧监管”。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创新产业“试错”机制,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市场主体适当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不罚”“轻罚”清单机制,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对短期反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移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发出监管风险预警。(市司法局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相同或相近行业监管事项,科学确定参与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各综合监管领域日常监管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专项整治联查为辅,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牵头,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失信监督等方面的引导规范作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整合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爱山东”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细化实化监管措施。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协调督导,定期总结评估,适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力度,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加大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推进力度,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
(十六)加强资源保障。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强化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推动审管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举措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制定监管人员监管行为容错清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