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科字【2020】27号)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科字【2020】 2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激发各类转移转化主体活力,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科技支撑八大发展战略实施若干举措》(鲁科字〔2019〕98号)和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四类主体予以补助。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社会化专业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实施,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相关技术在市内转化实施,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七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发展,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及合作、引进的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及信誉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引进的技术市场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申请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按照先备案后补助的原则,成功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将登记的年度技术合同、与合同相对应的交易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对市级服务机构开展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市科技局负责对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措施按年度实施。采取自愿申报形式,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拟定年度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方案。对拟备案的单位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