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0-574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7-17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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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策丨济医保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7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

评估标准暂行》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1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济医保发﹝2019﹞3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医保孵化培育单位准入标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标准。为保障参保人员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济医保发﹝2019﹞37号)文件规定,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树立标杆、创建标准。在前期医保培育孵化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医保、卫健等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评估标准共分三部分,即《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一票否决项目》(附件1)、《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医疗质量量化项目》(附件2)、《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医疗费用主要监测指标项目》(附件3)。市、县医保局作为评估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按照评估标准对申请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逐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没有否决项、医疗质量量化评估得分和医疗费用主要监测指标评估得分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确定为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规范完善评估流程按照规模,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市、县医保局提出医保培育孵化评估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市、县医保局评估时要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核实证件和票据等真实性、合法性;调研被评估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实地评估,现场查看人财物等实际情况;认真整理汇总、分析研判有关佐证材料,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估情况和得分,提出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要在1个月内完成医保协议谈判及签订工作,确定医保协议关系;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须告知其原因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调研及评估全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参与,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评估结果的客观透明。

三、大力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医保培育孵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保部门重要的对外服务事项和工作创新,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政策杠杆引领作用,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医疗卫生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医保政策法规,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积极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廉洁自律、履职尽责,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为参保人员和培育孵化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打造医保服务品牌,树立医保部门的良好形象。

本通知自202081日起执行。《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在国家、省、市政策变化时适时进行调整。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工作,由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监督科牵头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待遇保障科负责解释评估标准,其他科室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1.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一票否决项目

2.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医疗质量量化项目

3.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医疗费用主要监测指标项目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717    

(此件主动公开)


济医保发﹝2020﹞18号-关于印发《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的通知(定稿).pdf

济医保发﹝2020﹞18号-关于印发《社会办医医保孵化培育单位评估标准(暂行)》的通知(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