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对济国资〔2020〕32号《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20-05-20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结合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和《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市国资委研究起草了《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现将文件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0年4月14日,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鲁国资监督〔2020〕1号),市领导傅明先、林红玉、于永生、张国洲等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参照省国资委做法制定我市市管企业相关工作规则。为此,综合科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做法,起草了《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管,旨在抓早抓小、预防为主、警示为先;通报强化事后监督问责,重在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两个规则将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现实要求。此前,我们还起草了《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线索处置、稽查调查、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提示函和通报分别处于责任追究的“前端”和“后端”,通过发现和警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强化整改落实,进而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两个规则将丰富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三是通过制定规则对提示和通报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实现有章可循、规范一致,将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两个规则明确了国资委和企业之间、国资委内设机构之间、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两个规则的主要内容

《提示函规则》明确市国资委将对市管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要求企业针对提示函事项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工作,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共17条:第一至四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五条规定提示函在市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六至十二条明确了提示函在市管企业的运用,包括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办毕上报等;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了提示函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通报规则》明确市国资委将对市管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要求被通报企业对通报事项及时传达部署,认真制定和执行整改工作方案,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他企业要对通报事项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共19条:第一至四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五条规定通报在市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六至十四条明确了通报在市管企业的运用,包括传达部署,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办毕上报等;第十五至十七条明确了通报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济国资〔2020〕32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济宁市市管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