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0-48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0-04-17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
目 录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广播电视站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省级新闻出版重大项目、重大资金“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评选“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信息公开“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演出审批(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审批(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销审批(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对残疾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对老年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对现役军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用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具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设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营业执照》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 。 | 是 | 1 | 是 | |||
2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3 | 单位用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用户提供个人身份证。 | 是 | 1 | 是 | |||
4 | 个人用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具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2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 是 | 1 | 是 | |||
3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是 | 1 | 是 | |||
4 | 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中第9页第49项:原实施机关为省广电局,下放层级为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许可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2 | 《营业执照》 | 是 | 1 | 是 | |||
3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是 | 1 | 是 | |||
4 | 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 是 | 1 | 是 | |||
5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 是 | 1 | 是 | |||
6 | 技术设备证明(技术设备清单)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印刷企业 | ||||||
设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四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九条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 是 | 1 | 否 | |||
2 | 《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 | 是 | 1 | 否 | |||
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应提供 | |||||||
1 |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 是 | 1 | 否 | |||
2 | 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 是 | 1 | 否 | |||
3 | 委托方商标注册证明(包装装潢) | 是 | 1 | 否 | |||
4 | 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包装装潢) | 是 | 1 | 否 | |||
5 | 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品、其他印刷品底样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即办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52号)第九条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 是 | 1 | 否 | |||
2 | 企业章程 | 是 | 1 | 否 | |||
3 |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是 | 1 | 否 | |||
4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5 | 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6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内容的提供相关材料及变更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可行性报告 | 是 | 1 | 否 | |||
3 |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 是 | 1 | 否 | |||
4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是 | 1 | 否 | |||
5 | 筹备计划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书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2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3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准入报告 | 是 | 1 | 否 | |||
4 | 宾馆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是 | 1 | 否 | |||
5 | 申请报告 | 是 | 1 | 否 | |||
6 | 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书《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并加盖对应公章 | 是 | 1 | 否 | |||
2 | 特殊题材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 是 | 1 | 否 | |||
3 |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 是 | 1 | 否 | |||
4 | 1500——2000字的涵盖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故事情节的剧情梗概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 | ||||||
设定依据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1.(有线)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 是 | 1 | 否 | |||
2 | (有线)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是 | 1 | 否 | |||
3 |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4 | 有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是 | 1 | 否 | |||
5 | (有线)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是 | 1 | 否 | |||
6 |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是 | 1 | 否 | |||
7 |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是 | 1 | 否 | |||
8 | (无线)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9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10 | (无线)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 是 | 1 | 否 | |||
11 | (无线)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 是 | 1 | 否 | |||
12 | (无线)资金保障及来源 | 是 | 1 | 否 | |||
13 | (无线)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是 | 1 | 否 | |||
14 | (无线)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合法频道频率; 2.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合法播出机构。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6月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2 | 可行性报告 | 是 | 1 | 否 | |||
3 | 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4 | 筹备计划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施行)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 第三条第一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2 | 营业场所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 是 | 1 | 否 | |||
4 | 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5 | 申请报告 | 是 | 1 | 否 | |||
6 | 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7 | 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 | ||||||
办理对象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企业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 《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1996年5月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章:第九条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第十条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是 | 1 | 是 | |||
2 | 申请单位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3 | 技术评估材料或相关单位协调文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转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广播电视站设立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 | ||||||
办理对象 | 政府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是 | 1 | 是 | |||
2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是 | 1 | 是 | |||
3 | 申请书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转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特别是股权构成和资金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2 |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是 | 1 | 是 | |||
3 | 申请机构申请报告、办公场地证明 | 是 | 1 | 是 | |||
4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是 | 1 | 是 | |||
5 | 申请机构《无外资承诺书》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 | ||||||
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订购证明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2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是 | 1 | 否 | |||
3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技术评估材料或相关单位协调文件 | 是 | 1 | 否 | |||
4 | 验收申请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港澳主流文化机构 | ||||||
设定依据 | 《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港澳台发〔2013〕34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报主体须根据《验收表》中要求及所涉内容,提供签字盖章的项目概况表(即《验收表》第2页)扫描件,如实填写资金到位情况,提供地方配套资金证明、加盖公章的经费决算扫描件,并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效益影响、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字数3000字以上,4000字以内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发〔2013〕14号)、《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第三届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及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相关附件的纸质材料,(其中证明材料须有一份为彩色扫描打印件); | 是 | 5 | 否 | |||
2 | 项目成果介绍的纸质材料 | 是 | 1 | 否 | |||
3 | 《创新奖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项目成果介绍及相关图片的电子版,项目成果介绍的视频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厅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已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
设定依据 | 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济文广新字〔2014〕97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见附件)等。
| 是 | 5 | 是 | |||
2 | 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其他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每两年评定一次 | ||||||
承诺时限 | 窗口随时受理申请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企业 | ||||||
设定依据 | 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 2.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2017〕7号)。 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2017〕8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企业的基本情况; 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 是 | 10 | 否 | |||
2 |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是 | 10 | 否 | |||
3 | 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 是 | 10 | 否 | |||
4 | 企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 是 | 10 | 否 | |||
5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其他材料 | 是 | 10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省级新闻出版重大项目、重大资金“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关于建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的实施意见》(鲁新广发【2015】3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数据采集表 | 是 | 1 | 否 | |||
2 | 项目简介; | 是 | 1 | 否 | |||
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 是 | 1 | 否 | |||
4 | 项目论证; | 是 | 1 | 否 | |||
5 | 项目工作量与时间进度; | 是 | 1 | 否 | |||
6 | 经费预算; | 是 | 1 | 否 | |||
7 | 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 是 | 1 | 否 | |||
8 | 专家推荐意见; | 是 | 1 | 否 | |||
9 | 行政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评选“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园区(基地) | ||||||
设定依据 | 依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通知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 是 | 1 | 否 | |||
2 |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智力成果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 是 | 1 | 否 | |||
3 | 3、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复制品,已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无版权纠纷问题。 | 是 | 1 | 否 | |||
4 | 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机制,其员工具备版权保护意识,单位和园区(基地)内部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 是 | 1 | 否 | |||
5 | 具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作品或者自主版权产品。 | 是 | 1 | 否 | |||
6 |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园区(基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住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市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转办省局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 | ||||||
办理对象 | 印刷企业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按照本年度《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信息公开“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2.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 ||||||
申报条件 | 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jnsly.gov.cn)及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是 | 1 | 否 | |||
2 |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 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公文文本(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原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演出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公文文本(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举办演出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举办演出的文物保护措施 (原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审批(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展览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公文文本(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举办展览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举办展览的文物保护措施(原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销审批(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展销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公文文本(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举办展销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举办展销的文物保护措施(原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文书(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所有人、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 (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包括: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②保护工程方案、位置图、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工程做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尺寸;③工程设计概算;④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如: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等。)(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文物保护工程修缮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复印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条 2.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三十条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报告(原件) | 是 | 2 | 是 | |||
2 |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原件) | 是 | 2 | 是 | |||
3 | 建设项目简介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 | 是 | 2 | 是 | |||
4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原件) | 是 | 2 | 是 | |||
5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口 | ||||||
对残疾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2.1 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2.2 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 | ||||||
申报条件 | 残疾人免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汉任城王墓管理所特殊群体减免门票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032376;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对老年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2.1 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2.2 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 | ||||||
申报条件 | 老年人免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汉任城王墓管理所特殊群体减免门票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032376;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2.1 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2.2 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 | ||||||
申报条件 | 1、未成年人享有门票半价优惠 2、一米二以下儿童免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汉任城王墓管理所特殊群体减免门票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032376;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对现役军人实行减免门票“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2.1 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2.2 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 | ||||||
申报条件 | 现役军人免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汉任城王墓管理所特殊群体减免门票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032376;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且必须进行修缮的申请材料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96611; 0537-2363570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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