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0-57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庆峰解读《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庆峰解读《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78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要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外地省市在推进“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2016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3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安排部署该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组成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意见》。2020年7月,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征求修改意见的公告。同时,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8个部门(单位)和4个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0年12月22日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二、决策依据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
三、出台目的
《意见》立足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再开发各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政府主导开发的低效用地,充分让利于原土地权利人,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对其他主体改造开发的采取一事一议模式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此外,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改造开发为经营性用地的,需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目的是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短板和欠账。
四、重要举措
主要包括五项工作内容,4种开发模式,8项配套措施。
(一)调查和改造开发范围。按照产业转型升级类、城镇更新改造类、用地效益提升类三种类型用地,结合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成果,对低效用地调查和再开发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既有利于对低效粗放用地改造,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又防止了标准过低,造成大拆大建。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明确了开展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再开发项目动态监管等环节的任务时限。要求各市、县(市)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公共卫生安全等因素,引导工业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要加强规划对开发规模、布局、用途、时序的统领,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
(三)再开发模式。为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模式。鼓励引导原土地权利人和社会投资主体自主、参与开发,旨在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状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指明了低效用地的盘活路径和方式。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仍由政府收回后统筹组织开发建设,旨在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四)再开发配套政策。包括8项政策。通过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增存挂钩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激励各级政府收储改造动力;通过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倒逼促改措施以及支持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引导企业改造转型或有效退出低效用地。低效用地退出后,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等,促进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和系统整体开发。
(五)完善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进行评估通报、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该章节强化示范引领部分,突出强调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