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济民函〔2020〕10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分局、人力资源部,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鲁民函〔2020〕14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开展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规范推进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建立健全激励褒扬机制,全面增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开展养老服务、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2022年年底前,培养培训不少于300名养老院院长、1.5万名养老护理员、10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附件1),同步开展其他养老服务相关人员培训,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培训率达到100%。市、县依托院校、培训机构和大型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重点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规定范围中正在从事、有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1.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工作的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膳食营养、心理咨询、老年康复、健康照护、能力评估、消防安全等工作的人员;2.有意愿从事上述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3.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员,包括签订照护协议、为特困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人员。
(二)依托专业机构实施。依托具备资质的院校、培训机构和大型养老服务机构等,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兴办实训机构,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培训基地、劳务输出基地等。为提高培训质量,市级将公开遴选一批教学质量高、师资力量强、设施条件优的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市、区)也要设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
(三)实施分类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分别依据《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试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实施;膳食营养、心理咨询、老年康复、健康照护、能力评估、消防安全等人员培训,按照国家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等组织实施;家庭照护员培训,按照省级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采取进街道、进乡镇、进社区等灵活多样方式实施。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申领补贴。
(四)确保培训质量。要采取理论学习和实训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鼓励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校企合作,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鼓励发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支持培训主体研发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可采取“分段培训、分段考核、分段补贴”的办法进行。建立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经市局遴选后向省级推荐。
(五)加强技能考核评价。各县(市、区)要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方式,确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认定机构。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除由培训基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外,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纳入证书查询系统,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注重激励引导。强化职业技能等级结果应用,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质量等挂钩机制。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学员特点和需求,加强与养老服务市场对接,提供就业岗位,形成以培训促就业的良性发展格局。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要把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制定具体方案,加强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大对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市、区)要将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四个目录”,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符合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管,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质量,严禁减少培训课时、违规套取培训资金、虚报培训人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认定机构的行业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证、乱认定等不良现象。各地要及时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认定情况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培训计划,于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人:孔庆稳,联系电话:2253938,邮箱:jnsmzjflk@ji.shandong.cn。
附件:1. 全市2020-2022年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计划表
2. 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评选条件(参考)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0-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人员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表
| ||||||||
序号 | 县市区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养老院院长(名) | 养老护理员(名) | 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名) | 养老护理员(名) | 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名) | 养老护理员(名) | 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名) | ||
合计 | 330 | 5570 | 300 | 4740 | 300 | 4740 | 400 | |
1 | 任城区 | 40 | 580 | 40 | 500 | 35 | 500 | 40 |
2 | 兖州区 | 30 | 480 | 30 | 360 | 25 | 360 | 30 |
3 | 曲阜市 | 30 | 480 | 30 | 400 | 30 | 400 | 35 |
4 | 邹城市 | 35 | 580 | 30 | 500 | 30 | 500 | 40 |
5 | 泗水县 | 20 | 350 | 10 | 350 | 20 | 350 | 30 |
6 | 微山县 | 25 | 350 | 10 | 360 | 20 | 360 | 30 |
7 | 鱼台县 | 20 | 380 | 30 | 320 | 20 | 320 | 30 |
8 | 金乡县 | 25 | 480 | 25 | 400 | 25 | 400 | 35 |
9 | 嘉祥县 | 20 | 350 | 20 | 370 | 20 | 370 | 35 |
10 | 汶上县 | 25 | 490 | 40 | 400 | 30 | 400 | 35 |
11 | 梁山县 | 25 | 480 | 25 | 400 | 25 | 400 | 30 |
12 | 济宁高新区 | 20 | 380 | 5 | 230 | 10 | 230 | 15 |
13 | 济宁太白湖新区 | 10 | 140 | 5 | 100 | 5 | 100 | 10 |
14 | 济宁经济 技术开发区 | 5 | 50 | 0 | 50 | 5 | 50 | 5 |
附件2
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
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评选条件(参考)
1. 省内设立养老服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不接受联合体承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和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等具有养老服务培训资质的单位;
2. 教学管理科学规范、各项制度措施健全、教学生活保障到位,疫情防控措施周全;
3. 教学质量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授课老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接受过《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培训并能担当教学任务;
4. 提供的教学场所、设施器材能够满足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需要,并符合环保、安全、疫情防控等要求;
5. 能够为培训学员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保障,有专人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和安保防护,有监控记录;
6. 有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培训的经历,无不良违约或诚信记录,社会认可度高,培训人员等级认定达标率高,后续跟踪服务到位;
7. 院校或培训机构要与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依托当地知名度较高的养老机构建立实训基地;
8. 承担教育部“1+X” 试点工作的优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1. 年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
2. 未按照要求提供遴选资料的;
3. 存在私自转让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或近两年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现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4. 不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培训机构;
5. 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没有应急预案的;
6. 不符合本通知遴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