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30 17:58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字〔202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济宁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6号)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四好农村路”试点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形成质量可靠、安全畅通、智慧绿色、群众满意的现代化农村公路网络,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确保按期完成国家、省确定的工作目标,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交通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市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指导建立“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村道管护新机制,补齐乡村道管护短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护政策,积极争取和统筹安排省市奖补资金;组织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推动开展农村公路路长制。(市交通运输局)

3.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职能力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9〕45号文件关于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政策。县级政府承担农村公路管护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通过整合省、市级涉农资金及相关资金渠道,加大农村公路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质量。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对县道养护给予重点支持,在总额范围内,省、市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审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坚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鼓励将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公路养护。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1.全面推行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总路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县级政府负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工作。设立县、乡、村道路长,由县(市、区)、乡镇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村道鼓励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鼓励每条农村公路设置路长,原则上由县、乡镇、村负责同志担任。各级路长具体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和涉及问题的协调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对各级路长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路长提报管理问题的办理落实。乡镇政府负责推动落实乡道、村道管理任务,做好与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评估工作,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对县级的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建立政府部门高效协作机制,落实成员单位责任。排查整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打击破坏农村公路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整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加大政府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严格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对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将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局)。开展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宜绿化地块进行绿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农村公路沿线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规模以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对公路横跨的河道上下游采砂进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

5.2021年底,初步构建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备的政府责任体系、高效的部门协同体系、科学的监督评估体系、有力的资金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1. 加快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分类有序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择优选择专业化队伍,小修及日常养护鼓励实行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开展危险路段和桥梁集中整治,完善安保设施。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净化通行环境;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养护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相关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3.强化法制和信息化建设。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坚持绿色集约、融合发展、智慧创新等理念,探索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推进“农村公路+”等多元融合,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智能化管护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化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于12月3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评估机制,市、县有关部门可利用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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