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30 17:31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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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市法院研究同意,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职工民生保障、财产协查与接管、信息共享、税费支持、资产处置、变更注销、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社会稳定、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细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债务处置、资产盘活、政策引导等方面职责。

(二)建立府院信息相互通报制度,设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三)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政府推动进入破产程序。

(四)依法保护税收和金融安全,合理解决破产企业涉税及恢复企业征信问题。

(五)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合,对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由有关部门上门鼓励参拍或邀请实地考察,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六)增加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破产企业的处置速度,创建宽松的外部环境。

(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和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尽快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八)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信息查询、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产权瑕疵、刑民交叉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九)创新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规范化、专业化。

三、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法院院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一并纳入协调联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二)工作职责

1.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2.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3.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对税收债权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栽定书予以核销。担保企业为破产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予以变更。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税务部门依法给予缓免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快资产处置变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资产处置需要,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割条件的破产企业工业用地,采取分割等灵活方式变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法院

5.简化破产企业资产过户手续。对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破产案件管理人与购买人签订的协议书,由受让人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划拨土地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硏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7.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推进破产重整快速审理。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市法院、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草委

8.做好破产企业项目推介。协调将破产企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平,推介破产企业项目,解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9.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机关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況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协调有关部门追索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通过土地变性等方式提高债权人受偿率,保护金融债权安全。统筹做好企业担保圈风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外溢。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10.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哄抢企业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法院

11.加强审判团队专业化配置。配齐配强审判团队,将素质高、经验多、业务精的法官充实到破产审判岗位,并加强审判队伍培训教育,以专业化队伍保障审判质效。

责任单位:市法院

12.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并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大数据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13.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管理人的行业执业水平。修订完善《济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筹集和支出管理办法》多渠道筹集破产件援助资金,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

14.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出现。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政法委、市税务局、市人カ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15.协调财政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1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执法,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17.完善刑民交叉联动解决机制。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如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的,可临时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进行解决;需要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管理人可以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发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并移送立案侦查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大受案力度,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8.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证工作的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19.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附件:济宁市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济宁市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田和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胜良    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成员: 马树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彦生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薛  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周  涛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  斌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茂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亚栋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  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马世耀     市公安局政委

岳根才     市民政局局长

朱勇志     市司法局局长

宫振华     市财政局局长

王庆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华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公迁     市商务局局长

玄志祥     市应急局局长

丰家雷     市国资委主任

林  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侯典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董  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刘建涛     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张玉良     市税务局局长

尹峰世     中国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行长

柳  林     济宁银保监分局局长

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市法院副院长周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单位的提议或者破产案件审判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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