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对《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原《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11〕119号)出台时间距今已9年,许多内容已远不适于当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确定研究制定新《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7月初,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最新印发的《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借鉴其它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反复研究讨论,起草了《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底,向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济宁支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书面征求了意见;并于8月13日下午召集联席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业务科长及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市畜牧发展中心、局种子管理站、局渔业科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研究探讨新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参会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管理办法;且于8月17日再次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最终梳理各单位意见形成新《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9月17日,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同意正式行文印发,9月29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济宁支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正式印发《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20】106号)文件。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骨干力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业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的重要抓手。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规范企业管理,及时掌握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提高对企业服务支持的精准度,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培育工作,实现农业产业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要举措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共分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义等内容。
第五条,主要阐述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地市的认定标准,按加工类、生产类、流通类、种业类、休闲农业类和其它涉农产业类6种类型分别确定了其资产总额、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及带动农户数量的标准,对企业应达到的效益、负债与信用等其他条件也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阐述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企业自主向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筛选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无异议后,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公布。
第九条,主要阐述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所享受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的权利,同时也应配合完成统计信息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展览展销、脱贫攻坚等活动。
第十条,主要阐述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办法。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本条对龙头企业监测方式、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说明本管理认定办法发布施行后,2011年制定的《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名称及链接:济农字〔2020〕10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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