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0-00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字 |
成文日期 | 2020-01-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字〔2019〕7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原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规定,依法保护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科学推进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区域,是构建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南四湖作为全国内陆十大淡水湖泊之一,是我国淮河以北地区面积最大、结构完整、保存较好的内陆大型淡水草型湖泊湿地,也是山东省第二处国际重要湿地。南四湖湿地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自然景观独特,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和科研价值,是重要的水资源调蓄地,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水区。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政府,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完善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健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体制,完善自然保护项目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南四湖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持续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持续深化“绿盾2017”“绿盾2018”和“绿盾2019”专项行动。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重点实施南四湖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不断加大对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三、规范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
(三)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原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巡查管护,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围绕南四湖、京杭运河生态带等重要湿地功能区湿地修复,采取退池还湖、退耕还林(湿)、栖息地恢复等湿地生态修复方式,提高植被综合盖度,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五)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严格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1号)的规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严格自然保护区项目开发管控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源头管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七)严格实验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八)分类推进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紧紧围绕中央、省环保督察和绿盾专项行动反馈的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坚决全面彻底做好南四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水电开发项目提出退出或整改等处置方案,分门别类细致做好思想和教育引导工作。对实验区民生建设和旅游参观等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整改工作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五、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九)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科学开展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资源环境承载力、生物多样性等监测,并对典型生态系统、核心水源区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开展生态系统结构演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自然资源资产、环境质量变化、珍稀濒危物种种群状况、水土流失情况、生态工程成效、生态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估,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十)建立联合行动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活动。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政府和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环南四湖巡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可持续的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托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需要。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机构、土地权属、经费、社区管理等重大问题。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政府和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行政区划,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问题整改督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宣传重点时段,联合爱鸟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加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南四湖生态资源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