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字【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2-25 10:59 信息来源: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科字【2019】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19 2  25

 

 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三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承担合作银行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    

第四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市级合作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按照《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行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  合作资金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省、市两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承担贷款损失。贷款对象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与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及济宁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条  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预警报告》和《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3个月内需向市科技局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以及抵质押、担保、保险等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市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25日前上报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并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并将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将联合市财政局在省级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市科技局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资金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3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托管银行同时报送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01229《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科字〔201725号)废止。

(济科字【2019】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