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12-20 17:52 信息来源: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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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4号)精神,结合港航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港航系统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差别管理,动态管控;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成立以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港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防污办(办公电话:0537-2603898),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各港口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一港一策”要求对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备注: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数。

(二)预警发布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中心防污办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批准后执行。中心防污办负责发布应急响应预警,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各港航企业执行落实。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解除与调整信息后,防污办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批准后执行。预警的解除与调整由防污办负责实施,通知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中心各单位、各港航企业执行落实。

(四)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中心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要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发布的本辖区内空气质量情况,按照本辖区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将预警启动情况及时报中心防污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港航服务中心、有关镇街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实行联防联控联治,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港航污染防治工作和属地网格化监管互动融合,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

五、应急预防

依法加强对各港口企业、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并实施日常管理,切实加强港口经营企业营运期扬尘污染防治。

(一)日常预防措施

1、加强港口防污染措施。各港口企业应按照“四化”新要求,“五化”为目标,严格对照《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生产作业。根据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道路、码头、堆场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及其设备使用、养护、维护人员,加强扬尘治理和污水处理。

2、要开展“扫黑除尘”活动,加大对疏港道路、作业现场、堆场、前沿、地面、洗车台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清扫力度,做到满足导则要求或高于导则要求。

3、港口经营企业设置货运车辆出港冲洗设备,对出港车辆进行不少于一分钟的清洗,实现清洁作业。

4、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对港区进行绿化,码头生产区至辅助区和生活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可种植乔、灌木相结合的植被。进港公路和港口干道两侧应设置绿化带。

5、货运船舶全部配备防尘帆布,封仓运营,防止船舶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产生扬尘。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增加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收到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收到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收到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各港航企业必须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并于每日14时前向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附件3)。

(三)一般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减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

1、对港口码头落实扬尘防污染措施情况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2、严格落实封闭料口作业规范和安全措施,切实发挥封闭料口作用。

3、港口码头增加堆场喷淋次数,减少港口扬尘污染。

4、加大进港道路清扫频次,减少进港道路扬尘污染。

5、加大对出港车辆的清洗力度,严厉查处车辆出港不清洗行为,减少疏港道路扬尘污染。

6、施工工地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7、驻港员进驻现场督察各港口企业,严格按照《导则》规定作业,必要时暂停作业。

8、加大对不封仓运营船舶的查处力度。

9、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合理安排运力,优先选择新能源或Ⅵ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四)分级响应措施

1、III黄色预警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道路保洁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冒黑烟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外。全市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II级橙色预警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道路保洁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禁止使用各类国三及以下保洁车辆。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各类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外。

位于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的港口企业、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内应停止使用国二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港口企业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3、I级红色预警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道路保洁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所有保洁车辆均要达到新能源标准。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济宁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五)响应终止

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评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中心防污办。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中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做好应知应会业务培训考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二)线上应急值班。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监控平台要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对各港口落实导则要求、应急响应情况及各监管单位值班值守情况进行调度,确保各项指令传达到位、响应到位、落实到位

(三)经费与物资保障。港航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保障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需要。

(四)物资保障。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制度保障。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港航污染源减排、港作机械、错峰运输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中心领导小组要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中心各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要积极参与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预案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十、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作业、屡查屡犯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必须迅速坚决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13日《关于印发济宁市港航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航〔2018〕149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