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004321717Q/2019-464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9-11-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红岩同志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红岩: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10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办字〔2019〕54号)。现由我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的一线力量,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强基础。2005年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立以来,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大局、辛勤工作,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功能不断拓展以及力量下沉、巩固基层基础要求不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肩负的职责更加繁重。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还存在制度不完备、布局不合理、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是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制度有效供给、创新管理方式、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管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二、改革的重点
在人员配备方面。原则上每10个左右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根据各镇(街道)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数。
在人员待遇方面。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管理,基本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级从省市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及县本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在承担职责方面。主要承担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畜禽养殖统计和信息化基层数据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诊疗、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辅助实施饲养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管,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配合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调查和扑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参与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推广和服务等工作。
在选聘方式方面。由各县市区畜牧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招聘方案,从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优先选聘畜牧兽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杜绝照顾性安置。具体招聘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在管理方式方面。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县级畜牧中心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对其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承担畜牧兽医工作的机构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研究制定本辖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其权利及岗位职责,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奖惩进退制度,并依法约定各方法律责任,优胜劣汰,建立完善进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