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19-4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关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自2019年10月21日起:
1.增加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限制
借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主体之一,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变更本次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权人;共同申请人只能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2.增加对购房主体关系的限制
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购房合同主体或房屋产权人之间为夫妻、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中一方及配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其他关系人或无关系人共同购房的,购房主体任何一方均不能贷款。
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含养父母子女及继父母子女关系,但不包含姻亲父母子女关系。
3.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变更
(1)贷款额度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10。
缴存时间系数如下表:
缴存时间范围 | 缴存时间系数 |
1=<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3年 | 0.6 |
3=<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 | 1 |
缴存余额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时济宁本地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扣除近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总额(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而进行不定额补缴除外)。
(2)贷款额度2=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贷款申请年限×12×40%。
(3)可贷额度为贷款额度1和贷款额度2中的较低值扣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尚未还清的债务总额。
(4)其他确定贷款额度相关条件不变:①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②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③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5)根据上述贷款额度核定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作为可贷额度。
4.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调整
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则:
(1)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
(2)房屋套数证明核查范围调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3)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屋套数及商业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其他共有产权人房屋套数信息。
5.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9.9.20.pdf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2019.9.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