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孔孟之乡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5 17:21 信息来源: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孔孟之乡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

   


济民字〔2018〕56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

现将《孔孟之乡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      

 

孔孟之乡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综合素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孟之乡敬老使者(以下简称敬老使者),是指为推动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业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重点是一线优秀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条  敬老使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设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敬老使者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居家服务组织等单位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重点向从事一线养老服务的人员倾斜。

第六条  敬老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衷养老服务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与养老服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养老服务专业经验。

(三)能够创新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在受益人群总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为所在单位、地区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成果或荣誉,在相关的服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力。

(五)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级养老护理员或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医生、护士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敬老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确定”的原则,采取组织(机构、街道、社区)推荐、县(市、区)民政局初审,经公示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申报

    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市管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

推荐申报敬老使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孔孟之乡敬老使者申报汇总表;

(二)孔孟之乡敬老使者申报表;

(三)孔孟之乡敬老使者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五)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养老服务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民政局研究确定人选名单,并对人选进行公示。

第九条  敬老使者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发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第十条  敬老使者在管理期内,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敬老使者纳入全市养老服务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敬老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及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齐鲁和谐(敬老)使者从孔孟之乡敬老使者中推荐产生。积极支持敬老使者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为 “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敬老使者的示范带动作用。由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敬老使者档案,对敬老使者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下一批敬老使者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四条  敬老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敬老使者的,经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批准,取消其敬老使者称号,同时停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业中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支持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敬老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