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物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加强机关自身建设,防范廉政风险,规范物品(含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工作应坚持厉行节约、计划管理、保障工作、注重效用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负责物品采购工作,物品的使用科室负责提报采购计划,并参与物品采购工作。
第四条 物品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局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采购专员制,采购专员由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和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二章 采购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一般在每季末10日前提出下一季度物品采购计划,填报物品采购计划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大额物品采购5万元以上的,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因工作需要也可追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凡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物品,有关科室应提供详细技术参数。
第六条 办公室对物品采购计划汇总后,确定采购方式,交物品采购专员进行集中采购。凡涉及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一律纳入市级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由采购专员统一采购。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临时购置的物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口头报请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由各科室自行组织采购,事后补办书面物品采购计划申请表。
第三章 物品保管与领用
第八条 业务工作所用物品、办公用品各自设立库房,分别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管理。物品入库时,采购专员、物品保管员要对所购物品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物品保管员同时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
第九条 各科室领用物品,应坚持“勤俭节约、即用即领”的原则,认真填写《物品领用单》,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物品保管员处领取使用。物业、安保公司领用物品的方式,由相关科室制定具体制定。
第十条 物品保管员要定期盘查库存物品,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物品保管员岗位变动时,需办理有关财物移交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