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6-03-30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3.《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灾害民生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临时来济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2.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1。房屋救助赔付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救助赔付限额100元。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2×24小时;灾后转移安置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县(市、区)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县(市、区)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3个月。

6.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7.一个县(市、区)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县(市、区)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赔付按比例赔付。

8.上述保障范围第1、6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2。

(三)保障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启动条件。

1.保障范围第1、3、4、5项的启动条件为: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2.保障范围第6项启动条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四、保费

(一)保费标准。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二)保费来源。灾害民生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要求,结合市、县财政状况,省直管县中的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六个县省级财政补助80%,县级财政承担20%;微山县省级财政补助70%,县级财政承担30%。对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补助6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20%。

五、与上级及市级22版政策的衔接及异同点

《实施方案》在保障范围、赔付标准、操作流程等核心要求上与省级政策总体保持一致,严格落实全省统一保障标准、分级财政分担的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济宁前期政策实施实际,对市级2022版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与创新完善。组织架构上,在原有市级专项小组基础上,要求各县(市、区)建立专项机制、明确专职人员,形成“市级统筹、县级落实、部门配合”的三级工作机制;财政分担按省级要求微调省直管县补助比例,新增嘉祥县至省直管县范围并相应调整各级承担比例;承保管理摒弃多家机构共同承保模式,明确一县(市、区)一家承保机构的独保制并限定承保数量,还在省级要求基础上为承保机构增加极端灾害天气靶向推送、问题及时报告等职责。同时,在22版保障范围上进一步精简明确,聚焦人身、住房等5类核心保障,精准调整赔付标准,既下调部分项目限额并严格界定保障边界,又提高抢险救灾人员伤亡、旱灾饮水困难等关键民生项保障力度,通过“精简非核心、强化关键项、细化实操性”,构建更贴合济宁实际的灾害民生保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保障精准度和政策执行效率。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2026—202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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