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东利解读《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4-03-08


近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为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下面对此进行专项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通过大幅创设公益性岗位,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确保好事办好,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制定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安置对象上岗流程、岗位待遇、人员退出等作出规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扩容提质行动成为我省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二、政策依据

2024年1月3日,省人社厅联合省民政厅等4家单位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鲁人社规〔2024〕1号),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局据此起草《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细化办法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囊括以下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型

结合我市实际,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共设置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科、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5项类型。

1. 公共管理类。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 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 公共服务类。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 社会事业类。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 设施维护类。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 社会治理类。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结合城乡实际情况,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 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1. 岗位补贴。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 社保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四)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退出管理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分为自然退出与人员清退两种情形。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 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健全监督机制,会同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并及时办理有关举报问题线索,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公示制度,在人员确定后应在所在社区(村)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同时日常采取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吃空饷、冒领补贴、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办法》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检查。

解读人:刘东利;政策咨询电话:0537-234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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