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4-0208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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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4〕3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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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4〕30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
批 复
济政字〔2024〕30号
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对〈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请示》(济应急字〔2024〕33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智能仓库货架横梁安装人员违章操作,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字〔2024〕30号 关于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x
【PDF版】济政字〔2024〕30号 关于济宁高新区南通善行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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