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493950919N/2024-01673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国资(2024〕2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国资(2024〕21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济国资〔2024〕21号

 

各市管企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宁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增强市管企业活力,结合市管企业实际,我委对授权放权事项进一步进行调整优化,制订了《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发展阶段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针对市管企业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市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持续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不断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完善对所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和子企业董事会建设运行等实际情况,分批分类推进落实子企业董事会各项职权,更好激发子企业活力。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对于滥用授权放权事项,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通报约谈、追责问责。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各市管企业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附件: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


济宁市国资委

2024年5月7日


附件:

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


一、对各市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备案。

2.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3.市管企业决定市管二级及以下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有关事项(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审批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4.市管企业对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5.市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6.市管企业审批集团内部的非上市公司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

7.市管企业对其所出资全资企业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国有资本金事项进行备案。

8.市管企业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企业担保工作。

9.市管企业按规定程序决策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10.在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市管企业决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

11.市管企业对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备案。

12.市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间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3.市管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4.市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5.市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6.市管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7.市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事项。

18.市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市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解散、清算、合并、分立、申请破产事项,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其中二级企业的上述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20.市管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21.市管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市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22.市管企业审批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3.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在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或者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业务领域的控股非上市子企业跟投试点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24.市管企业负责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市管企业经济行为需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

二、对“双百企业”、“科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5.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和“科改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同意后,不受试点名额限制。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26.“双百企业”“科改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经市国资委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双百企业”“科改企业”为一级企业,且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三、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7.对商业一类和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市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28.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处于初创期、转型期等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并保持同向联动。


视频解读丨关于对《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丨关于对《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丨关于对《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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