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3-207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3〕5 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3〕5 号 |
有 效 性: | 0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邹政发〔2023〕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障碍,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19-0020002)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应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修改为“应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2;
(三)有效期不变。
二、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ZCDR-2022-0020002)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3;
(三)有效期调整为2028年8月31日。
三、对《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政办发〔2021〕6号)(ZCDR-2021-0020001)作出修改:
(一)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4;
(二)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0月22日。
四、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ZCDR-2021-0010001)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届时自然失效。
附件:1.修改后的《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doc
2.修改后的《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doc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