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8-0390007
标  题: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理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价格字〔2018〕116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8-0390007
标  题: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理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价格字〔2018〕116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城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运价,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138号)等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步租价

7元/2公里,即出租车初始行驶不超过2公里(含)的,收取7元的起步租价。

二、基本运价

1.6元/公里,即出租车行驶超过2公里(不含)后每公里收取1.6元的基本运价。

三、回空里程费

回空里程基数为6公里(含),实行阶梯式回空里程费。出租车运行里程6(不含)至10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50%基本运价,10(不含)至20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80%基本运价,20(不含)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100%基本运价。

四、夜间加价费

在22时至次日5时(七个小时)的时段内,每公里按基本运价的20%加收夜间加价费。

五、计费方式

1.计时计费: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免费“等候”5分钟,累计时间超出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4元的时距并计费。

2.计程计费: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3.出租费用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其它相关规定

1.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包裹等费用,雨、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

2.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

3.出租车应向乘客出具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4.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 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出租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计价器调整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按原运价执行。本次出租车运价政策调整实施范围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出租车运价按照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济价格字〔2003〕187号、济价格字〔2014〕69号和济价格字〔2014〕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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