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2〕2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2〕24号
有 效 性: 0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支付限额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市直各有关医保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确定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二、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执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版:济医保发〔2022〕24号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的通知.pdf

Word版:济医保发〔2022〕24号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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