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字〔2020〕3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字〔2020〕35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住字〔2020〕3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单位缴存关系,负责专管员的审批工作,并对专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考评。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建立专管员制度。

第五条  专管员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原则上由本单位财务、人事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缴存单位应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遵纪守法的同志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

第七条  专管员应当专人专职,保持相对稳定,缴存单位变更或新增专管员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收集和反馈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注销、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缓缴等业务;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修改、账户变更、转移等业务;

(四)对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受本单位职工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七)协助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逾期的职工进行催收;

(八)积极参加公积金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

(九)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专管员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专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专管员,建议所在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管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建议更换专管员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向公积金中心及时说明原因,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工作失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损失的;

(三)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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