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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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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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济住字〔2020〕3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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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住字〔2020〕35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住字〔2020〕3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单位缴存关系,负责专管员的审批工作,并对专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考评。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建立专管员制度。
第五条 专管员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原则上由本单位财务、人事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缴存单位应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遵纪守法的同志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
第七条 专管员应当专人专职,保持相对稳定,缴存单位变更或新增专管员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收集和反馈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注销、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缓缴等业务;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修改、账户变更、转移等业务;
(四)对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受本单位职工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七)协助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逾期的职工进行催收;
(八)积极参加公积金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
(九)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专管员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专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专管员,建议所在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管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建议更换专管员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向公积金中心及时说明原因,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工作失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损失的;
(三)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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