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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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发〔2017〕3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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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发〔2017〕3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济宁市地处山东省西南部,是鲁西南地区经济、文化和商品流通中心,也是全国全省优质专用粮棉油生产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基地。但受自然和经济等多种条件因素制约,农田水利工程维护不足、农业用水管理粗放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全面破解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紧紧围绕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这一突出问题,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为全面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和在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率先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大力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出发点,让农民既能用得起水,又能实现高效用水和节水的目的。
一是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机制先行,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
二是坚持两手发力。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的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种植结构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引导形成符合当地实际、各具特色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
五是坚持稳步推进。深刻认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搞一拥而上,坚持稳步推进。通过在局部区域先行先试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确保改革工作稳扎稳打,不留隐患。
(三)改革目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覆盖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用10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时达到以下目标:
——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发展集中区域达到完全成本水平;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实现多种形式并存和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邹城市、兖州区等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的地区加快改革进程,用5左右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四)实施进度。根据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要求和我市改革目标,确定实施进度如下:
——2016年,选择邹城市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成改革面积1万亩;
——2017年,继续开展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并初步形成可推广经验,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同)完成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复,同时启动兖州区、鱼台县、金乡县3县(区)改革,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50万亩;
——2018年,各县(市、区)全部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146万亩;
——2019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292万亩;
——2020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438万亩;
——2021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510万亩;
——2022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580万亩;
——2023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630万亩;
——2024年,完成改革面积累积达到690万亩;
——2025年,完成全部改革任务,面积累积达到730万亩。
各县(市、区)年度改革任务详见《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1)、《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累计实施计划表》(附件2)。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首要任务,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规范农业用水的定价调价行为。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推行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在政府指导价格区间内确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二)积极推行分类水价。结合当地实际及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生产结构、供水水源,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的用水价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用水价格,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价格达到微利水平。地下水水价要高于当地地表水,鼓励地下水保护区和超采区优化种植结构,适当提高定额内用水价格,显著提高超定额用水价格,体现地下水战略价值,保护地下水环境。
(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综合考虑灌溉定额、水源类型、种植结构等因素,实行多档水价。一般地区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2-3个阶梯和相应的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对于滨湖洼地有排涝任务的灌区,执行水价要统筹考虑排涝成本。
(四)完善定价调价机制。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原则和各自分工,研究建立起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水价调整要紧密结合改革进度需要,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五)切实加强总体调控。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确保农业水价整体上处于合理区间、局部之间体现合理差异。全市农业水价整体上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地下水超采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集中地区要达到微利和盈利水平。
三、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把握农业用水与供水、量水、节水的内在联系,持续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足补强农田灌溉、测水量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为各水价改革创造工程条件。
(一)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结合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针对各类灌区工程设施短板,突出重点,建设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体系,全面推进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工程建设。
水库灌区重点是配套建设输水渠系、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地势高差较大的水库灌区,大力建设输水干、支管道体系,推广自流管道灌溉,田间增配软管或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地势高差较小的水库灌区,重点做好灌区渠系及建筑物的配套,完成骨干渠系的高标准衬砌;水库灌区下游,推广井渠双灌,科学布局渠系和机井,实现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结合灌区改建配套工程建设,逐步将末级渠道输水改为管道灌溉,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引河(湖)灌区重点是提升拦蓄和引水能力。以河道梯级开发为契机,优化拦河闸坝、提水泵站等布局,配套建设输水渠道和管道,积极拦蓄利用雨洪资源。对于灌排结合泵站,兼顾灌排需求,尽可能地降低运行成本。
井灌区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机井配套建设。其中大田作物区,推广应用无井房射频卡控制管道输水灌溉;经济作物区和设施农业区,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精准灌溉。
引黄灌区重点是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引黄干渠上游段的自流灌区,重点推进干、支渠高标准防渗工程建设,配套完善斗、农级渠系;引黄干渠中游段,重点优化提水泵站布局及输水管道设施,完善农田排水系统;引黄干渠下游段,重点推进建设井渠结合的灌溉工程。
小水源灌区重点突出小水源开发并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对于分散的小水源工程,推广多水源联合调度管道化灌溉;山地丘陵区,选择适宜地点建设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广提水管道输水灌溉和自流管道输水灌溉。
(二)配套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计量体系建设。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都要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工程改造补足配齐计量设施,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限期配套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也要根据取用水管理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计量设施。
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小型水源工程要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可计量到户。
规范供水计量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按照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要求由其对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供水计量;末级渠系控制范围结合水费计收的要求由基层水管单位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计量。
灵活选择计量方式和方法。对于田间用水计量,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当地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引黄灌区、水库灌区斗渠以下、管灌区分支管以下供水计量,既可按户计量也可按亩分摊;井灌区可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等计量方式,逐步推行按户计量;小水源灌区可采用“以时折水”“以亩折水”等计量方式。
(三)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针对不同灌区水源条件及灌溉管理要求,广泛应用渠道防渗、“渠改管”和射频卡等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合理采用绿色抗旱保水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压减地下水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增加作物生育阶段需水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积;低洼地水源丰富区,适度推广水稻种植、渔业养殖面积。
四、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以县域为基本控制单元,合理分配农业水权,建设水市场,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让农民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
(一)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分配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规划、用水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也可以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的管护单位,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农户或地块。
(二)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适度从紧、适当预留”的原则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保障合理灌溉用水需求,在农业灌溉取水许可批复基础上,明确各级用水管理组织、工程单元管护主体或终端用水主体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向用水单位或基层用水管理组织颁发集体水权证,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可以向用水个人颁发水权证书,并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因水权交易、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水权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单位结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水量等变化情况,统一核定后重新颁发。
(三)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转让使用。以县(市、区)为主建设水权交易市场或并入现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可以对节余水量水权交易获得节水收益;未交易的节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基层用水组织等可按照政府指导价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余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结合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
(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在双水源灌区,重点对使用地表水灌溉的予以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补贴标准,主要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测算结果自行确定,要通过补贴实现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用水补贴一般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补贴;可以充抵下一年度水费,但充抵比例不得超过50%;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具体补贴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管理单位和个人,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奖励标准主要考虑节水水量、示范作用、影响效应等因素。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要通过奖励最大程度地调度广大农民群众的节水积极性和各级人员的管理积极性。
节水奖励一般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基层用水组织负责实施,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地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及管理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直接给予资金奖励、节水设备等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拓展奖补资金来源。各县(市、区)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资金来源除各级财政拨款外还包括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各县(市、区)要认真动态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不断拓展筹资渠道,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改革到位。
六、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立足全市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一)组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鼓励组建具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交易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是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用水计量、协商定价、水费征收、水权交易和管理维护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农业用水的精细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结合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农村供水管理、工程看护、防洪减灾、产销经营等功能,提高供水、用水、管水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二)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产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或被捐赠者所有;多种投资形式联合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对不能确定产权归属的,原则上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全面核定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用水户等。对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并签订《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及管护工作台账,明确管护责任。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等,导致农田水利工程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事宜并重新发放使用权证书。
证书与协议书格式及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统一确定。
(三)促进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农业用水奖补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长效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鼓励基层用水组织拓展服务范围,实施有偿经营。
(四)加快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实施“互联网+”行动,推广数字化管理、精准化作业,促进农业用水管水向精细化发展。各级都要配套相关设备,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开发软件系统,逐步实现用水计量、水费征收、总量控制、水权交易、数据统计等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全面提高综合技术用水管理水平。
七、保障措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供水、用水、管水等环节,资源、价格、产权等领域,工程、技术、政策等措施,政府、社会、农民等方面,需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济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与机制,由行政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改革投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改革县(市、区)的农田水利工程与水量计量设施完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等;市、县级财政重点支持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补贴和农业节水奖励等。建立市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核督导办法,对各县(市、区)改革进展情况采取日常调度、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指导,相关情况与市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农业用水奖补资金等挂钩。建立改革进度报告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各县(市、区)要加强自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市级部门每年开展1次现场会或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各县(市、区)也要搞好自身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依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现有宣传平台,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作用,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市改革进度安排及时编制本级实施方案,并将建立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情况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在每年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分别将本级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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