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5 1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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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中国·济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ing.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6号,联系电话:0537—316001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加强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和时效,政策解读形式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

(一)主动公开

 1、2023年,济宁市城市管理局修订了《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网站、“济宁城市运行管理”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21条。其中,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1249条,公众号发布信息672条,订阅人数达到了7020余人次。

        2、归集展示《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等全过程。会议公开30件(全体会议4件,专题会议16件,部门会议10件)。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用主要负责人解读、媒体解读、专家解读多种角度和图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解读,2023年发布政策解读11件。

 3、做好城建重点项目建设、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市容秩序整治提升、园林绿化精细管理、城市安全度汛、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等工作的宣传,今年在省及以上媒体发稿1000余篇。

(二)依申请公开

本年度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14件,均已按时办理完毕。其中,中基双城名都三期绿化测绘报告、鸿顺观邸小区一期绿化验收备案等6件予以公开,另外8件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公开不涉及收费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制定了《济宁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以政府开放日的形式创新解读《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版)》,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共设有发布矩阵、工作动态等19个专栏,微信公众号“城市运行管理”及时发布济宁城市管理最新动态。依托政务公开专区和政策咨询窗口开展政策现场解读、办事流程演示工作。

(五)监督保障方面

发挥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用,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科室、所属各单位绩效目标考核。制定《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将《条例》纳入培训计划。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50(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4

0

0

0

0

0

1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0

0

0

0

0

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8

0

0

0

0

0

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4

0

0

0

0

0

1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公开内容的深度、广度不够;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参与度不够。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切实改进:

(一)完善制度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等,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惩戒。

(三)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

(四)拓展政务公开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市城市管理局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针对2022年年度报告中提到相关问题,2023年,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我局公开内容,强化政策解读质量,运用多种解读形式进行解读。不断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做好三校三审工作,严格做好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组织了政务公开工作专项培训,邀请政务公开工作专家进行了题为《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挑战与机遇》的专题讲座,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及时发布济宁城市管理工作的最新动态,多措并举推进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在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多措并举推进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文章,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三)市城市管理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件,承办政协提案16件,均已按时答复,满意率高达100%。我局历来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落实,局党组成员加强分管领域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委员和代表的沟通,充分听取委员和代表对拟答复意见的反馈,提案办结后,及时向委员和代表报告、解释复文内容,进一步听取反馈意见。

(四)创新举措: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版)》以政府开放日的形式做过创新形式解读。

        11月16日,市城市管理局在百花公园开展新《条例》政府开放日活动,向市民群众发放宣传单和调查问卷,宣传讲解新《条例》修正主要内容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新规定,宣传城市绿化相关政策知识,解答市民群众疑问。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市民群众对新《条例》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园林行业主管部门、公园管理、绿化养护企业、市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代表20余人参加座谈,对园林废弃物处置、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树木砍伐、过度修剪、绿地占用、绿地禁止行为等新《条例》规定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对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价,就新《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提出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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