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专家的选聘、解聘、调用、履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专家管理遵循德才兼备、统一标准、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管理
第五条 专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市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4.满足相关专业的大学以上学历。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及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专业特长突出、经验丰富,且目前仍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适应专家遴选报名、抽取调用、任务管理、评价监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工作要求。
6.自愿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7.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急处置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近5年内参加过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具有丰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经验的可适当降低学历和职称要求。
(三)咨询服务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论文;
2.参与过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3.参与过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4.参与过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四)现场检查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全生产类专家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标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辨识、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
2.安全生产类专家近年来参与省、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5次以上;
3.安全检测实验室相关专家应具备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4.自然灾害类专家应熟练掌握自然灾害相关法规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灾害隐患的能力。
(五)评审评估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和具备高级职称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工作,或在主要市级及以上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2.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权威期刊杂志发表多篇论文,从事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的研发工作;
3.近5年内参加过市级及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或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
4.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标准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过相关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应急管理相关行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宣传培训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能力。近5年有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培训班次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
2.有编写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3.近3年内多次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在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类别、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和齐鲁应急人才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和信息申报。
(三)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入库申请,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统一审核;
(四)市应急管理局对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进行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聘为专家;
(五)专家名单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为充实专家资源,市应急管理局可以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专家定向征集工作。对专家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类别,第五条第(一)项中第3、4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和齐鲁应急人才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和信息申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须载明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或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或“爱山东”App、各地的微警务平台在线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至少近6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五)申报承诺书、单位推荐意见书;
(六)相关工作业绩及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参与应急相关活动(近10年内)证明材料、获得应急相关奖励(近10年内)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及长期从事的工作领域,选择相对应的任务类别和专业类别,均最多不超过3项,专业差距不应过大,不得跨领域申请。属于适当放宽第五条第(一)项中第3、4点所列条件的申请人,只可选择1项专业类别。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第三章 专家履职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专业领域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防范,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督导督查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领域相关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任务后,按任务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替代本人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二)参加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任务时,应主动说明,并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影响的,应及时向专家调用科室(单位)报告;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4.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专家调用科室(单位)或服务对象如发现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应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和齐鲁应急人才管理系统”中提交本次专家任务的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任务结束后10日仍未完成的,列入异常名单,暂停调用。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高级职称的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家400元/人·天(税后)执行,领取费用以工作天数计算。专家差旅费报销参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标准执行,审批流程统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产生市内(不含城区)出差住宿费用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常住地在县(市、区)的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过程中确需在城区住宿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在市外出差住宿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专家调用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范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专家未完成工作擅自离场或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工作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采取日常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章 专家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的调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专家调用时应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和齐鲁应急人才管理系统”中进行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突发紧急任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有特殊需求、专家库中无满足条件专家等情况,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可参照专家选聘基本条件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专家,同时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调用。
(一)处于请假期间的;
(二)本年度参与市应急局专家任务超过20次(含20次)的;
(三)本年度参与市应急局专家任务工作天数超过100天(含100天)的;
(四)使用前30日内已完成4次专家任务或工作天数已满足20天的;
(五)投诉、信访举报等涉及专家的,在相关问题处理期间的;
(六)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日常考核低于60分的。
(七)其他不满足专家调用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求以及专家库资源配置情况,制定专家抽取标准、抽取方法等抽取规则,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调用、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二)开展专家库入库申请人的入库审核、选聘和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等工作;
(四)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与市应急管理局解除专家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二十六条 专家调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专家管理工作小组。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当出现下列情况,不再聘用为专家;情节严重的,通报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且终生不得申请市应急管理专家;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和义务,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的,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技术结论等结果的;
(三)以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六)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济应急字〔2020〕16号)、《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济应急字〔2023〕52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