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住发〔2026〕7号


各分支机构、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部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人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