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采集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二章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
(二)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
(三)水质、水压情况;
(四)水价依据及标准。
(五)停水公告及通知;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公告栏、宣传版;
(三)电子屏、公示板等。
操作程序 第三章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则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