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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30 08:19 信息来源:曲阜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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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采集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二章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

(二)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

(三)水质、水压情况;

(四)水价依据及标准。

(五)停水公告及通知;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公告栏、宣传版;

(三)电子屏、公示板等。

操作程序  第三章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则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