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 | 关于国土调查有关政策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5-03-14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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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国土调查中,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答: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国土调查全面掌握了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的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底版,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社会上通俗讲的“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依据规划用途经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后,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待其建设了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后,再认定为工业用地。


第二问:国土调查中,耕地地类是如何调查认定的?

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规定,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调查时,对新增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新增耕地“光开垦、推土、翻耕起垄,但不种植”,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新增耕地名副其实。对于原地类为非耕地,现状仍是荒草、推土或者农作物没有“出土长苗”的地块等,不能认定其为新增耕地。但考虑到各地农作物播种季节、物候期等实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允许地方在每年2月报送“一上”数据时先行承诺按耕地调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长苗”补充举证并通过国家级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确认为耕地。考虑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调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5月底仍不能举证为耕地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第三问: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时,如何确定地类?

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考虑到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组卷报批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要求,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指实际用地勘测定界时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国家级核查通过后最终统一下发的数据库版本为准。勘测定界成果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存在差异的,均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