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省委托下放事项)的业绩审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申报省级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等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涉及的企业、个人业绩。
二、审查原则
(一)确保真实。业绩须真实存在,不存在平台被标注虚假等情形。
(二)信息准确。业绩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等关键信息应齐全准确,不存在信息缺失、录入错误和逻辑错误。
(三)程序合规。业绩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三、业绩认定
(一)国内业绩。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 B级及以上,除申报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专业资质以外不再认可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 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 B级及以上。申报其他类资质的,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二)国(境)外业绩。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业绩审查。资质审批部门将加大对业绩的审查力度,逐一核对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核查业绩信息的完整性、逻辑性、合法性,对信息不一致或存在缺失、逻辑错误的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完整、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的企业,审批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再受理弄虚作假企业此类资质的申请。
本通知所列时间节点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在相关时间节点后申报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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