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公告〔2025〕80号)

发布日期:2025-12-15 信息来源: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具体核发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祖代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含品种纯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种蜂纯种繁育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省畜牧局申请,由省畜牧局审核发证。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生产经营(含品种纯种扩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种蜂纯种扩繁及其他繁育方式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设区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申请,由所在地设区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审核发证。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审核发证。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该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含种蜂)最高代别,向负责审批该代别(繁育方式)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由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12月15日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受理单位继续负责办结。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场评审办法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评审规范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