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2023年12月2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政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地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为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文件对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措施,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近年来,地名管理存在命名更名任性的问题,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人工地理实体命名中出现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问题,地名标志管理不够规范,地名文化研究宣传保护重视不够等问题,对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2022年6月,市民政局着手起草《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3年12月2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
(三)评估过程
本评估过程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等方式深入开展调研研究论证。先后到曲阜市、微山县、兖州区等地开展调研活动,对《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研判,最后得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经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办法》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一致;符合市民政局法定职权;内容上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办法》施行以来,对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民政部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目前全市共命名8000余条乡村道路,有力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为服务群众出行打下坚实基础,为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了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11个部门的意见,均建议该文件继续实施。
(四)存在的问题
无。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办法》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经评估,该文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冲突情形,内容仍适用,建议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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