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济住发〔2025〕39号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3.保障性住房以我市住建部门认定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