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5-10-17 14:23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奖励哪些项目?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

(三)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四)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六)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八)其他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或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化项目。

二、标准化项目具体怎么奖励?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10万元。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标准化奖励具体怎么申请?

所需申领材料:济宁市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并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③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完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

四、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怎么评判?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导、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无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时为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布的文件(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五)申请资助的社会团体,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

(七)其他可以证明标准化成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