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5-10-17 11:0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1.什么是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答: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称为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2.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地如何确定?

答: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

3.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易地安置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退役义务兵和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

4.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情形有哪些?

答: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

6.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超大城市安置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

7.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限制。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8.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9.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12.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到地方报到有何规定?

答: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

13.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的,如何处理?

答: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

14.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后,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如何处理?

答: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和函件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

15.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答: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16.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社会保险如何转接?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

17.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18.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前,山东省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为每服役1年4500元。自2022年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分3年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标准,每年提高500元。

其中,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文件依据:【公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15号)

19.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取后,是否需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文件依据:【公开】《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政〔2014〕136号)

20.对患精神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办理交接时有什么要求?

答:对患精神病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应当在其利害关系人的协助下办理。

文件依据:【公开】《关于印发<伤病残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2〕24号)

21.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什么条件下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

22.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是否可以复职复工?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十九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

 

1.退役军官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条件?

答: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公开】文件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第五条

2.退役军士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条件?

答: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公开】文件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第六条

 

军队复员干部(军官)

 

1.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公开】文件依据:《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第一条

备注:2021年《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以后军队复员干部统称为复员军官。

2.军队复员干部(军官)安置去向有何条件要求?

答: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公开】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