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7352A/2024-045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2021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及原因
2021年5月16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了解《措施》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文件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改进政策措施,市科技局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措施》印发后,着力推进企业创新、产业创新、源头创新、区域创新和创新保障。自2021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 15日。后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结合日常工作中了解的有关情况,通过座谈、调研、问询和请示上级等多种形式,开展了《措施》实施后评估工作,对文件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最后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信息公布等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措施》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及时对《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措施》印发后,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格局。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达到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目标,打造创新能力突出、发展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的推进和国家对公平竞争的重视,《措施》的部分条款不在适合当前发展需要。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对《措施》评估分析研判,根据当前形势和国家政策要求,建议将《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三9修改为“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高校院所拟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依法依规与其签订共建协议,给予充分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
济宁市科技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