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433559K/2024-045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2022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关于支持济宁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9号)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及原因
2022年11月2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济宁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全面了解《意见》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措施,促进政策真正落地落实。市工信局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措施》印发后,从创新药品产业化、中药发展、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创新兽药产业化、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等方面进行支持。《措施》自2022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结合日常工作中了解的有关情况,通过座谈、调研、问询和请示上级等多种形式,开展了《措施》实施后评估工作,对文件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最后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信息公布等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措施》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及时对《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措施》施行后,通过务实管用的扶持办法,吸引生物医药生产项目、机构、科研平台落户济宁,着力提升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度,推动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的推进和国家对公平竞争的重视,《措施》的部分条款不在适合当前发展需要。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对《措施》评估分析研判,根据当前形势和国家政策要求,建议废止《关于支持济宁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