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4-045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2019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办发〔2019〕15号)《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的后评估报告
现将《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后评估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征求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2020年11月12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9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及管理政策内容均已被省规章等新规定覆盖,应直接执行省规定,不宜继续保留我市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依据
1.《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鲁司〔2023〕54号)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
4.《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5.《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三、评估结论
我局评估组认为,《规定》与《办法》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及管理政策内容均已被省规章等新规定覆盖,应直接执行省规定,不宜继续保留我市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废止。
济宁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