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4-045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2022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4-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2〕17号)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评价文件的实施效果,需对《实施意见》进行后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2〕17号),该文件2022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我市各级住建部门依据该文件开展工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评估过程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后评估,通过座谈、实地调研、横向询问、请示上级等多种方式开展后评估,对文件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进行评估,最后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形式合法,不会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实施意见》在制定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社会公众等意见。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实施意见》围绕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帮助企业走出去,打造“济宁”品牌,减轻企业负担和推动我市建筑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的推进和国家对公平竞争的重视,《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不再适合当前发展需要。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
经过后评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国家关于公平竞争文件不相符,已不适合当前我市实际发展需要。综上,建议按程序废止《实施意见》。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7日